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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09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茂春源饮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9147号原告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76号1801房。法定代表人JUNGMINJUN,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振平。被告北京茂春源饮品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7-10号楼1至2层1301。法定代表人任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锋,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茂春源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自柱审 判 员  巫 霁代理审判员  朱 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铁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