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奥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军。上诉人(原审被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金,董事长。原审被告:深圳市奥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戌社区下围园工业区9号厂房1-4楼。法定代表人刘昊。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市奥海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