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枞执异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汪杜与朱明华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异字第00005号案外人:史文俊,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人:汪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朱明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汪杜与朱明华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史文俊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史文俊称:枞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依据(2015)枞民保字第00090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9月14日向枞阳县会宫镇晓春村民委员会(简称晓春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晓春村委会应当返还的公墓征地款,冻结金额为40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年。该征地返还款的权利人为史文俊,与被申请人朱明华无关。请求解除冻结。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杜与被告朱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汪杜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枞民保字第000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朱明华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汪杜提供的财产线索和晓春村委会《证明》(2015年9月6日出具),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向晓春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晓春村委会应当返还的公墓征地款,冻结金额以4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二年。嗣后,案外人史文俊对上述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为证明其异议主张,史文俊提交了其于2014年5月20日与晓春村委会签订的《关于会宫镇晓春村公墓建设协议》。另,晓春村委会2015年9月6日所具《证明》的内容为“晓春村公墓未整改前,由朱明华同志投资建设及管理(有协议)。朱明华安排其姐夫史文俊负责具体实施,整改后由晓春村民委员会接管负责”。本院认为:案外人史文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史文俊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姚朴素审 判 员  刘伟军代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