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彭军与樊全林、徐爱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军,樊全林,徐爱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彭军。委托代理人冯黔,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全林。被告徐爱珍。原告彭军与被告樊全林、徐爱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彭军及委托代理人冯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全林、徐爱珍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军诉称,被告樊全林与被告徐爱珍系夫妻关系,因工地需混凝土,被告樊全林向原告购买混凝土,至2014年12月26日经双方确认,被告樊全林结欠原告混凝土款147600元,被告樊全林对该笔欠款作了还款计划,但被告樊全林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致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混凝土款1476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5年6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樊全林、徐爱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被告樊全林向原告彭军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有樊全林欠混凝土彭军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柒仟陆佰元¥147600元。”樊全林在欠款人栏签名,并在《欠条》下部注明:“到年底付玖万元,余款明年6月底付清2014.12.26。”原告称,因欠款催讨未果而起诉至法院。另查明,上述欠款事实发生于被告樊全林与被告徐爱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欠条》、结婚申请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彭军与被告樊全林之间未签订买卖合同,但从原告提供的《欠条》凭证可证实,原、被告之间发生了买卖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已合法成立且有效,在买卖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在原告作为出卖方依约履行了交付货物义务后,买受方的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关的价款,依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确定被告结欠原告的货款金额为人民币147600元,对该货款拖欠不还是引发本案的原因,本案责任在被告,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47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自2015年6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日止的诉讼请求,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欠款事实发生于被告樊全林与被告徐爱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显示系樊全林的个人债务,故依法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徐爱珍应与被告樊全林共同归还上述欠款及偿付利息。因被告樊全林、徐爱珍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视为其对本案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樊全林、徐爱珍应给付原告彭军货款147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1476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应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樊全林、徐爱珍对上述还款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2元,由被告樊全林、徐爱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审 判 长 赵向煜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滕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