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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芬与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岳霆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芬,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岳霆,叶吕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1398号申请执行人:王芬。被执行人: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岳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项岳霆。被执行人:叶吕富。申请执行人王芬与被执行人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岳霆、叶吕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芬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项岳霆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号宝马牌汽车一辆已被查封,该车辆尚在查找中,另外叶吕富所有房屋一套已被路桥区法院查封,本院已将执行材料移送该院参与分配,2015年4月29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13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代理审判员  金祖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