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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姚丽与沈冠旭、丰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姚丽,女,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沈冠旭,男,1980年3月10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丰雪,女,1983年11月26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丽与被执行人沈冠旭、丰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