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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方在伦与付建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在伦,付建坤,令狐克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方在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令狐荣飞。被告付建坤,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范福贵,系桐梓县娄山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令狐克涛,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在伦诉被告付建坤、第三人令狐克涛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在伦撤回对被告付建坤、第三人令狐克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方在伦负担。审判员  甘明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天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