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方在伦与付建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在伦,付建坤,令狐克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方在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令狐荣飞。被告付建坤,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范福贵,系桐梓县娄山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令狐克涛,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在伦诉被告付建坤、第三人令狐克涛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在伦撤回对被告付建坤、第三人令狐克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方在伦负担。审判员 甘明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天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