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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席刚赖与西安虹桥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孙卫红、蒲蒙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刚赖,西安虹桥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孙卫红,蒲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897号申请执行人席刚赖,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虹桥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孙卫红,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蒲蒙,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西安虹桥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孙卫红、蒲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案款71132.80元及逾期利息,支付执行费9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虹桥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孙卫红、蒲蒙银行存款7500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