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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3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潘淑芬与程晓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淑芬,程晓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504号原告:潘淑芬,农民。被告:程晓松。原告潘淑芬与被告程晓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淑芬诉称:原告2009年12月底,为给儿子孟凡祥找工作,交给被告程晓松现金115000元,被告程晓松承诺长则六个月短则两三个月就能安排事业编。但时至今日,被告程晓松也没能给儿子安排工作。原告对此索要此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予偿还。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现金1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查,本院按原告提供被告程晓松住址未能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程晓松准确住址,亦不同意采用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因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即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不同意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淑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退还原告潘淑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文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