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韩宗环与嘉祥县万张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宗环,嘉祥县万张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嘉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韩宗环。被申请执行人:嘉祥县万张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韩宗环与被执行人嘉祥县万张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商终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韩宗环的申请,被执行人嘉祥县万张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韩宗环人民币1233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嘉祥县万张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案款12332元,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商终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林强审判员 石在忠审判员 朱永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