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许飞与蔡光跃、刘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飞,蔡光跃,刘林,张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1603号申请执行人:许飞,男,汉族。被执行人:蔡光跃,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经松,男,汉族。许飞与蔡光跃、刘林、张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埇民一初字第01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蔡光跃、刘林、张经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光跃、刘林、张经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应受偿850000元,未受偿85000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埇民一初字第016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