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2015)341张红侠诉王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侠,王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张红侠,女,1992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团结乡新春村八社。身份证号:152222199212201627。被告王磊,男,1993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团结乡新春村八社。身份证号:220822199301074315。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对纠纷自行协商解决,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志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大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