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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2015)341张红侠诉王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侠,王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张红侠,女,1992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团结乡新春村八社。身份证号:152222199212201627。被告王磊,男,1993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团结乡新春村八社。身份证号:220822199301074315。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对纠纷自行协商解决,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志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大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