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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锡华与四川中盛物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锡华,四川中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518号申请执行人李锡华,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四川中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睿。申请执行人李锡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金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67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76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锡华申请执行四川中盛物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