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桂某某与王某、曹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某,王某,曹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00号原告:桂某某,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杨克宝,男,194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某,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杨,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某诉被告王某、曹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桂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云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新梅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