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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刑初字第2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256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2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起,被告人张某某与周丽(已判决)合伙在本市闵行区向阳路XXX号开设赌博游戏机房,设置赌博机5台(其中八联机3台),雇佣吕某某(已判决)从事收银上分,供他人进行赌博。2014年1月7日11时许,公安机关对该游戏机房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游戏机、上分钥匙1把、赌资人民币1,000元以及记账本l本。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定,被查获的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奚某某、汤某的证言,同案犯周某、吕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当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工作情况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蔚卿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