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