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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