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英胜与刘学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胜,刘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786号申请人:张英胜。被执行人:刘学德。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9日审结。该案(2012)寿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学德在潍坊市海化纯碱厂工资100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