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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英胜与刘学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胜,刘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786号申请人:张英胜。被执行人:刘学德。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9日审结。该案(2012)寿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学德在潍坊市海化纯碱厂工资100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