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稿于君与姜志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君,姜志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102号原告:于君,男。被告:姜志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君与被告姜志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君负担。审 判 长 董文革代理审判员 王宵天人民陪审员 武 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新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