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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稿于君与姜志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君,姜志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102号原告:于君,男。被告:姜志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君与被告姜志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君负担。审 判 长  董文革代理审判员  王宵天人民陪审员  武 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新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