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亚明等与陈清松、陈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陈亚明,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林亚芬,女,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陈跃娟,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陈跃玲,女,199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陈清松,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陈清和,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亚明、林亚芬、陈跃娟、陈跃玲与被执行人陈清松、陈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漳民终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