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执行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亚明等与陈清松、陈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陈亚明,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林亚芬,女,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陈跃娟,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陈跃玲,女,199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陈清松,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陈清和,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亚明、林亚芬、陈跃娟、陈跃玲与被执行人陈清松、陈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漳民终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