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安民初字第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崔世英、何绿俊等与东台市富安镇桥梓村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世英,何绿俊,何夏明,东台市富安镇桥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安民初字第0412号原告:崔世英,居民。原告:何绿俊,居民。原告:何夏明,居民。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龙彬,东台市许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台市富安镇桥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桥梓村村部。法定代表人:崔世怀,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周静,东台市富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永辉,东台市富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世英、何绿俊、何夏明与被告东台市富安镇桥梓村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世英、何绿俊、何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崔世英、何绿俊、何夏明负担。审 判 长 杨 彬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人民 陪 审员 吴瑞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代) 周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