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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与顾士娟、陆安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1179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住所地启东市北新镇北新街830号。负责人王海东,行长。被告顾士娟。被告陆安萍。被告陆红娣。被告浦水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诉被告陆安萍、浦水琴、顾士娟、陆红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