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代红英与成先红、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红英,成先红,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071—3号申请执行人代红英,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绣林街道太平坊大道37—*号。被执行人成先红。被执行人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马鞍山新区华容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成先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代红英与被执行人成先红、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成先红、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代红英与成先红、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令由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胜梅审判员 杜 林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樊 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