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掖市敦煌种业有限公司与张培荣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敦煌种业有限公司,张培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张掖市敦煌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泽县开发区园区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发科,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培荣,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掖市敦煌种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确认2015年7月1日作出的解除被告张培荣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经本院审查认为,临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被告作为申请人提起的劳动仲裁申请,现案件在审理中。仲裁案件审理必然涉及原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效力的问题,原告无权仅就涉案证据效力确认提起诉讼。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掖市敦煌种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