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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学俊与刘向鑫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俊,刘向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学俊,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向鑫,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上诉人杨学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4)额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学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04元,由上诉人杨学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海锋审 判 员  斯庆图代理审判员  任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鲍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