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012号原告熊某某,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伍旷原,桃江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桃江县马迹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熊某某就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慎重考虑,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韶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殷 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