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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012号原告熊某某,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伍旷原,桃江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桃江县马迹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熊某某就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慎重考虑,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韶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殷 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