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孙学娜与被执行人高春龙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娜,高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236号申请执行人孙学娜。被执行人高春龙。执行申请人孙学娜与被执行人高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学娜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7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高春龙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7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5)浑执字236号民间借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杜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红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