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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857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明喜,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审理魏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