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857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明喜,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审理魏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