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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朱光中与吴金和、李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中,吴金和,李兆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朱光中,居民。委托代理人郭福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金和,居民。被告李兆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兆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兆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和撤回对被告吴兆荣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