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朱光中与吴金和、李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中,吴金和,李兆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朱光中,居民。委托代理人郭福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金和,居民。被告李兆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兆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兆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和撤回对被告吴兆荣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