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王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王金,王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被执行人王金,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15日。被执行人王卫(被执行人王金之妻),汉族,生于1985年6月2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宜高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金、王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77962.1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8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金、王卫所有的财产在79642.14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