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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香梅、刘瑞与马建立、马建伟、马海刚、马建新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梅,刘瑞,马建立,马海刚,马建新,马建伟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125��原告刘香梅,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刘瑞,女,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丽静,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立,男,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海刚,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建新,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建伟,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梅、刘瑞诉被告马建立、马建伟、马海刚、马建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香梅、刘瑞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香梅、刘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香梅、刘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刘香梅、刘瑞负担。审 判 长 李 晓 莉审 判 员 赵���璞人民陪审员 闫 合 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