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向东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松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劳务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向东,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松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蔡向东,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乾安县.被执行人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被执行人松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申请执行人蔡向东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松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劳务费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蔡向东劳务费54828元,并自2014年1月17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玉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