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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其龙与许公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龙,许公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3212号原告王其龙。被告许公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龙诉被告许公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其龙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公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其龙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公利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其龙撤回对被告许公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其龙承担。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