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某小组与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297号原告某小组负责人孙某被告某村委会负责人孙某某原告某小组与被告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村委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一切不合法手段,将我六组瑶峁的柠条林地掠夺为已有。我六组瑶峁柠条地的地界,东至水渠,西至孙长宝耕地地畔,北至路以下黑紫土塔桑野梁水渠,南至四小组柠条地咯针阳畔。三十年前由前任领导将该林地交与我小组管理,在我小组管理三十多年以来,在该林地从未出现与其他小组及村委会的争议。当时分配时八个生产小组都没有历史档案,但有1989年的村委会的会议记录作为证据。综上,诉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瑶峁柠条地的管理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案争议林地管理权,但其未提供该争议林地的权属凭证,系权属不明,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某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 凯代理审判员 党玉春人民陪审员 王立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