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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朝与黄开林、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黄开林,张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972号申请执行人:张朝被执行人:黄开林被执行人:张春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朝与被执行人黄开林、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