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武强县宏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强县宏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182号原告:武强县宏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伟,董事长。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强县宏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强县宏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强县宏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稳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