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破(预)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浙江颐桥物产有限公司与台州泰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颐桥物产有限公司,台州泰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破(预)字第3号申请人:浙江颐桥物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涛。委托代理人:卢江丽。委托代理人:王玲。被申请人:台州泰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夏照。2015年9月9日,浙江颐桥物产有限公司以台州泰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台州泰源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通知了台州泰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台州泰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异议称:被申请人公司资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因被申请人对他人的债权尚未到期,致使暂时无力偿还对申请人的欠款。浙江颐桥物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与法无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台州泰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系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企业,2011年5月9日经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被申请人的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2015年4月8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甬东商初字第298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134000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该院(2015)甬东执民字第979号执行裁定认定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台州泰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在温岭市温峤镇,依法属于本院管辖。被申请人经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执民字第979号执行裁定认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被申请人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浙江颐桥物产有限公司对台州泰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俞圣岳审判员 吴颖琼审判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