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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康某某,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俊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楚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