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康某某,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俊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楚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