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行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方梅与傅秀云、陈仕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方梅,傅秀云,陈仕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行字第1719号申请执行人方梅,女,汉族,1984年8月18日生,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傅秀云,女,汉族,1975年4月8日生,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仕彬,男,汉族,1967年9月1日生,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方梅与被执行人傅秀云、陈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该案件双方当事人已和解,被执行人并已将和解协议所负义务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傅秀云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9号金城花苑16栋301、302/室房屋过户手续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伏棉审 判 员 林锡铿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