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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玉英申请执行卫世军其他合同纠纷(2015)威执字第41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英,卫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胡玉英。被执行人卫世军。胡玉英依据本院(2014)威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卫世军其他合同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返还购房款40000元、交纳执行费51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卫世军位于威远县小河镇小河村二社2、3号营业房,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晓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