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3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晓萍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萍,明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613号原告吴晓萍,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被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7号明发集团大厦30层。法定代表人黄焕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萍与被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萍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晓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晓萍负担。审判员 蔡跃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