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光华与安远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张光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美荣,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叶晓明,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安远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住所:安远县欣山镇青年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运海,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华诉被告安远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光华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张光华负担。审 判 长 黄 英人民陪审员 唐金娣人民陪审员 邱小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月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