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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其发与马广钦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其发,马广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262号原告:马其发,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葛会民、高新灵(实习),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广钦,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其发与被告马广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其发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广钦在(2014)涡民一初字第01100号民事调解书中所享有的执行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3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广钦在(2014)涡民一初字第01100号民事调解书中所享有的执行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马广钦所有的相当于人民币130000元的财产。对担保人张振峰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W****起亚牌小轿车一部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柯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纪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