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1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邱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艳,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1236-2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四团队拟稿人:张永红份数: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1236-2号申请人邱艳,无固定职业。张伟,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峻峰华庭观天下二十一层6号。被执行人张荣,职工。本院在执行邱艳申请执行张伟、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7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执行员 王友清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