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荣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荣,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金初字第132号原告王秀荣,女,1941年6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逯淑霞,女,1962年9月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永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永现,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党振朝,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荣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7元,由原告王秀荣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陈丽丽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