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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丁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440号被执行人丁伟,地址孟村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申请执行丁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0026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00266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玉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