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邱菊与杜渊清、唐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946号申请执行人邱菊,女,汉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杜渊清,男,汉族,1967年4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唐玉,女,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51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邱菊申请执行杜渊清、唐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杜渊清所有的川**丰田牌轿车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唐玉所有的川**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唐玉所有的川**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