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马江支行与卢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马江支行。负责人:陈木龙,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卢杰,男,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马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卢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卢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世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