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宁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699号申请人安宁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2152465-0。住所地:眉县首善镇渭阳路***号。负责人杨红强,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9月22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9814.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同列红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