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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4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新疆南天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库尔勒汇嘉时代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南天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汇嘉时代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4398号原告:新疆南天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建设辖区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雷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蕾蕾,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尔勒汇嘉时代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朝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司素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新疆南天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库尔勒汇嘉时代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华审 判 员  郭凤人民陪审员  白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