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强威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李强威,男,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青县曹寺镇旺庄伙村,身份证号:130922199002152858。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负责人武丽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威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威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俊红审 判 员 张寿岑人民陪审员 尚胜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铎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